2026年《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下,矿业权转让有哪些新重点?
解答
转让前要同时检查取得方式、持有期限、权属状态、合同限制、受让资格和生态修复责任。
哪些情形不得转让
《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列明的情形包括:
-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矿业权,持有不满五年;
- 矿业权依法被查封;
- 权属不明确或存在争议;
- 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转让;
- 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得转让情形。
因此,“持有不满五年不得转让”并非适用于所有矿业权,而是针对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矿业权。由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因保障国家资源安全而直接授予的采矿权,未经原授予机关同意也不得转让。
受让人和合同要求
受让人应具备该矿业权出让时要求的技术能力等条件。转让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并对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的履行作出安排。转让后矿业权期限仍是原权利的剩余期限,并需依法办理登记;受让人还应重新申请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股权变更也不能忽略报告义务
因股权转让等导致矿业权人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矿业权人应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报告。股权交易文件应把该报告义务和后续许可衔接列入交割安排。
尽调清单
核查原始取得方式、出让合同、持有起算时间、登记簿、查封抵押、费用缴纳、生态修复、受让资格和剩余期限,并确认地方办事指南。
作者: 冼春雷律师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国家行政法规库,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