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开采为什么可能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处理?
解答
因为采矿许可不仅确认企业“可以采”,也限定“在哪里采、采什么”。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开采范围,超出部分没有获得合法授权。
规则要点
“两高”关于非法采矿的司法解释明确,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以及超出许可证规定矿种(共生、伴生矿种除外),可以认定为刑法所说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因此,企业虽然持有一张有效采矿许可证,也可能因越界部分产生行政乃至刑事风险。
常见成因
- 采场放线、坐标转换或测量基准错误;
- 实际控制边界与许可证坐标不一致;
- 承包施工队追随矿体作业,缺少现场坐标控制;
- 井下巷道、露天边坡超出批准范围;
- 采到主矿种之外的其他矿种后未经核实即销售;
- 已知越界后仍持续生产、转移或销售矿产品。
发生争议时重点核对
应取得许可坐标、原始测量数据、矿山设计、采掘工程平面图、生产台账、爆破记录和销售记录,复核坐标系统、测量误差、越界体量、矿产品属性及责任期间。单纯看一张现场示意图通常不够。
预防措施
把矿区边界导入生产调度和测量系统,设置接近边界的预警线;外包合同明确不得越界并规定停工报告义务;由独立测绘单位定期复测,异常时先停产核查。
是否构成犯罪还需结合数额、生态损害、主观认识和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作者: 冼春雷律师
参考资料:
-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