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继续生产,一定构成非法采矿罪吗?
解答
不能只凭“证到期”三个字下结论,但继续生产具有很高风险,应立即停止并核查。
需要区分的事实
- 采矿权本身是否仍然存在,还是已经灭失、被注销或撤销;
- 企业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完整的延续申请,主管部门是否受理、补正、暂缓或作出书面决定;
- 到期后是否收到停产通知,是否仍组织爆破、采掘、运输和销售;
- 开采是否仍在原矿区、原矿种和批准规模内;
- 涉及的矿产品价值、资源破坏价值和生态损害情况;
- 管理人员对许可状态的认识及其实际决策、组织行为。
“两高”司法解释列举了无证、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越界和超矿种等情形,并保留“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因此,不能把已经提交延续申请简单等同于当然可以继续生产,也不能机械认定所有到期后生产必然构成犯罪。行政许可材料、主管部门书面行为、企业主观认识和客观危害都需要结合审查。
建议怎么做
许可证临近到期时应提前建立延续倒排表。到期尚未取得新许可的,应以书面方式向主管部门确认状态,保留申请、受理、补正和沟通记录;不要仅凭口头答复或历史惯例继续开采。已经进入调查程序的,应尽快固定生产时间、坐标、数量、销售和许可办理证据,并由法律人员与测绘、地质人员共同复核。
以上为一般性信息,具体结论取决于案件事实、证据及当地执行规则。
作者: 冼春雷律师
参考资料:
-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国家行政法规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