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施工中挖出的砂石黏土,可以不办采矿权并自行出售吗?
解答
“因施工需要采挖”在符合严格条件时可以无需取得矿业权,但不等于施工单位可以自由开采、自由销售。
新规规定的基本边界
《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可以无需取得采矿权。
这项规则同时附带限制:
- 必须是建设项目施工本身确有需要,而非借工程名义专门开采;
- 必须位于批准的作业区域内,施工临时用地区域不包含在内;
- 必须发生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
- 仅限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
- 处置应遵守省级地方规定,除建设项目施工自用外,不得自行处置。
高风险做法
扩大开挖范围、延长开采时间、以销售矿产品作为主要收益、将临时用地当作采挖区、私自与运输销售方分成,都会削弱“因施工需要”的事实基础。
合规建议
在施工前核对批准红线、工期、设计工程量和物料平衡;对挖出物分类检测、计量并建立去向台账;需要外运或处置的,先确认当地主管部门程序并取得书面文件;在总包、分包合同中禁止擅自销售。
具体项目还可能同时受土地、林草、水务、生态环境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则约束。
作者: 冼春雷律师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国家行政法规库,第二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