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继续生产，一定构成非法采矿罪吗？

> 不能只凭“证到期”三个字下结论，但继续生产具有很高风险，应立即停止并核查。 需要区分的事实 1. 采矿权本身是否仍然存在，还是已经灭失、被注销或撤销； 2. 企业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完整的延续申请，主管部门是否受理、补正、暂缓或作出书面决定； 3. 到期后是否收到停产通知，是否仍组织爆破、采掘、运输和销售； 4. 开采是否仍在原矿区、原矿种和批准规模内； 5. 涉及的矿产品价值、资源破坏价值和生态损害情况； 6. 管理人员对许可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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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2026-09-08T13:25:08.566239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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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发布：2026-09-05T08:05:04.937238Z

最后更新：2026-09-08T13:25:08.566239Z

不能只凭“证到期”三个字下结论，但继续生产具有很高风险，应立即停止并核查。

## 需要区分的事实

1. 采矿权本身是否仍然存在，还是已经灭失、被注销或撤销；
2. 企业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完整的延续申请，主管部门是否受理、补正、暂缓或作出书面决定；
3. 到期后是否收到停产通知，是否仍组织爆破、采掘、运输和销售；
4. 开采是否仍在原矿区、原矿种和批准规模内；
5. 涉及的矿产品价值、资源破坏价值和生态损害情况；
6. 管理人员对许可状态的认识及其实际决策、组织行为。

“两高”司法解释列举了无证、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越界和超矿种等情形，并保留“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因此，不能把已经提交延续申请简单等同于当然可以继续生产，也不能机械认定所有到期后生产必然构成犯罪。行政许可材料、主管部门书面行为、企业主观认识和客观危害都需要结合审查。

## 建议怎么做

许可证临近到期时应提前建立延续倒排表。到期尚未取得新许可的，应以书面方式向主管部门确认状态，保留申请、受理、补正和沟通记录；不要仅凭口头答复或历史惯例继续开采。已经进入调查程序的，应尽快固定生产时间、坐标、数量、销售和许可办理证据，并由法律人员与测绘、地质人员共同复核。

*以上为一般性信息，具体结论取决于案件事实、证据及当地执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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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冼春雷律师

**参考资料：**

-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司法解释](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1621.html)｜最高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https://xzfg.moj.gov.cn/mobile/law/detail?LawID=1815)｜国家行政法规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