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项目施工中挖出的砂石黏土，可以不办采矿权并自行出售吗？

> “因施工需要采挖”在符合严格条件时可以无需取得矿业权，但不等于施工单位可以自由开采、自由销售。 新规规定的基本边界 《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可以无需取得采矿权。 这项规则同时附带限制： 1. 必须是建设项目施工本身确有需要，而非借工程名义专门开采； 2. 必须位于批准的作业区域内，施工临时用地区域不包含在内； 3. 必须发生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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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2026-09-08T13:25:08.566239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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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发布：2026-09-05T08:05:03.743569Z

最后更新：2026-09-08T13:25:08.566239Z

“因施工需要采挖”在符合严格条件时可以无需取得矿业权，但不等于施工单位可以自由开采、自由销售。

## 新规规定的基本边界

《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可以无需取得采矿权。

这项规则同时附带限制：

1. 必须是建设项目施工本身确有需要，而非借工程名义专门开采；
2. 必须位于批准的作业区域内，施工临时用地区域不包含在内；
3. 必须发生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
4. 仅限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
5. 处置应遵守省级地方规定，除建设项目施工自用外，不得自行处置。

## 高风险做法

扩大开挖范围、延长开采时间、以销售矿产品作为主要收益、将临时用地当作采挖区、私自与运输销售方分成，都会削弱“因施工需要”的事实基础。

## 合规建议

在施工前核对批准红线、工期、设计工程量和物料平衡；对挖出物分类检测、计量并建立去向台账；需要外运或处置的，先确认当地主管部门程序并取得书面文件；在总包、分包合同中禁止擅自销售。

*具体项目还可能同时受土地、林草、水务、生态环境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则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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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冼春雷律师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https://xzfg.moj.gov.cn/mobile/law/detail?LawID=1815)｜国家行政法规库，第二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