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矿业权取得与交易中的收益评估

> 财综〔2023〕10号建立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基本框架。矿业权取得、延续、变更和并购交易中，应核对矿种适用方式、历史有偿处置、分期缴纳、销售计量与未确定收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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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2026-09-08T13:25:08.566239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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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发布：2026-09-05T07:59:20.074926Z

最后更新：2026-09-08T13:25:08.566239Z

## 作者与审核
- 作者：冼春雷律师（矿业律师）

## 参考来源
-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https://www.mof.gov.cn/gkml/caizhengwengao/wg2023/wg202304/202309/t20230922_3908747.htm)｜财政部

## 出让收益是矿业权成本，也是交易风险分配问题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印发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直接影响矿业权取得成本、矿山运营现金流和并购交易估值。

实务中，不能仅凭“已经取得矿业权”判断费用义务已经全部完成。矿种、出让方式、历史处置、资源量变化和销售情况，都可能影响应缴金额与缴纳节奏。

## 一、先确认目标矿种适用的征收方式

不同矿种可能适用不同的收益征收安排。企业应依据现行目录、出让文件和主管部门要求，确认是按出让金额征收，还是在出让环节与开采销售环节形成相应缴纳安排。

不能把其他矿种、其他地区或历史项目的缴费经验直接套用到当前项目。尽调中应取得具体出让依据，而不是仅接受目标公司关于“当地一直这样操作”的说明。

## 二、历史有偿处置需要穿透核查

建议按时间顺序收集：

- 原始矿业权取得批复或出让文件；
- 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
- 价款、出让收益或相关费用缴款凭证；
- 分期缴纳批准与实际支付记录；
- 储量、范围、矿种和权利人历次变化；
- 主管部门、财政或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
- 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历史专项说明。

仅有一张缴款凭证，无法说明全部资源量和全部期间均已完成有偿处置。应核对缴款对象、金额、对应资源量和合同义务是否一致。

## 三、资源量、销售和财务数据要能够互相验证

涉及开采销售环节的征收安排时，矿产品数量、销售收入和适用收益率会影响申报基础。企业需要统一生产、计量、销售、财务和税务口径。

应重点排查：

- 实际销售与账面销售是否一致；
- 自用、关联交易、委托加工和以物抵债如何计量；
- 原矿、精矿或其他产品的口径是否正确；
- 退货、折扣、运输和加工费用如何反映；
- 产量、销量、库存和资源储量变化是否匹配；
- 不同主体代销或结算是否影响申报。

数据体系不完整，既可能形成补缴情形，也会影响并购估值和审计结论。

## 四、延续、变更和新增资源量要重新评估义务

矿业权延续、扩大范围、增加矿种、储量变化或整合重组时，应评估是否触发新的出让收益事项。企业不宜假定历史合同能够自动覆盖后续新增权益。

办理相关手续前，应明确新增义务的计算基础、负责部门、预计金额和缴纳节点，并纳入项目资金计划。

## 五、并购交易中的五项安排

矿业并购协议应至少处理：

1. 交割前历史欠缴情形由谁承担；
2. 尚未核定金额如何估算并在价款中反映；
3. 交割后因历史事项补缴时如何追偿；
4. 新增资源量和范围变化产生的义务如何分配；
5. 目标公司提供的数据、合同和缴款凭证不真实时的赔偿责任。

对金额较大或短期无法确认的风险，可以考虑价款留置、专项账户、担保、分期交割或解除安排。

## 六、建立“矿业权—收益—销售”一体化台账

台账应同时记录矿业权编号、矿种、范围、储量、出让合同、应缴节点、实际缴款、销售数据和主管部门沟通。财务、生产、矿业权管理和法务部门需要共享同一底稿。

每次延续、变更、并购或审计前，均应完成一次台账复核，并对口径变化留下书面说明。

## 七、尽调结论需要区分三种状态

- 已有充分依据证明完成缴纳；
- 已识别义务但金额或期限待主管部门确认；
- 历史资料缺失或存在明显欠缴风险。

只有区分状态，投资人才能合理定价并选择交易保护方式。把所有问题概括为“后续由目标公司负责处理”，通常不足以控制风险。

*本文为一般性政策解读，不构成对具体项目应缴金额或征收方式的确认。相关事项应结合矿种目录、出让文件、地方执行口径和主管部门意见核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