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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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经2026年5月9日国务院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国务院令第839号公布,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七十九条,是新修订《矿产资源法》施行后的核心配套行政法规。

条例生效后,矿业企业不能再只依据旧有登记、转让和勘查区块管理规则办理业务。矿业权台账、内部制度、交易文件和项目审批流程,都需要按照新法与实施条例重新核对。

一、矿业权与勘查开采许可需要分层理解

新制度下,企业应区分矿业权的取得、登记与实际勘查开采活动所需许可。完成某一项登记或持有矿业权,并不当然代表已经满足全部作业条件。

项目管理中应至少同时核查:

  • 矿业权出让合同和成交文件;
  • 矿业权登记簿及权属证书;
  • 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 项目核准、用地、安全、环保等相关审批;
  • 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的报告、投入和修复义务。

二、出让、登记、转让和抵押的程序衔接更加重要

条例对矿业权设立、变更、转让、抵押、续期和消灭等事项作出细化安排。对企业而言,关键不是记住单个程序名称,而是明确每一事项的条件、办理顺序和信息公示要求。

并购或融资前应确认:拟交易权利是否已经依法登记;是否存在查封、抵押或转让限制;出让合同中的义务是否履行;相关变更能否在交易计划内完成。交易文件应把登记结果、主管部门审批和权利瑕疵处置设置为可核验的交割条件。

三、勘查投入和成果管理不能流于形式

条例强化矿业权人依法开展勘查、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提交成果和接受监督的责任。探矿权人应建立年度计划、合同、发票、野外记录、成果报告和汇交凭证相互对应的台账。

在探转采、延续或并购尽调中,应核对勘查投入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对应许可范围和工作阶段,以及成果能否支持后续资源储量和开发利用判断。

四、战略性矿产项目面临更强的规划与保护要求

对战略性矿产,企业除一般矿业权规则外,还需关注目录管理、规划管控、总量调控、产地储备、保护性开采以及特定出让安排。

投资判断不能只看资源禀赋和市场价格,还要评估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与地方规划、生产指标和保护要求,产品流向、信息报送及开发规模是否存在特别约束。

五、生态修复成为全过程经营义务

生态修复不是闭坑阶段才处理的末端事项。矿业权人需要把修复方案、年度任务、资金安排、边开采边修复、验收与闭坑管理纳入日常经营。

建议把修复责任分成四类:

  1. 当期必须完成的年度治理任务;
  2. 与采区接续同步实施的过程性修复;
  3. 历史遗留问题及整改责任;
  4. 关闭、退出后的闭坑治理与长期监测。

这些责任应进入项目预算、并购估值、融资安排和承包合同。

六、新旧规则衔接需要专项清理

条例施行同时废止《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多部旧法规。

企业应排查内部制度、合同条款、申报模板和法律意见中是否仍直接引用已废止规范。对于已经依据旧规则受理、正在补正或尚未办结的项目,应通过书面沟通确认衔接方式,不宜仅凭历史经验判断。

七、建议完成一份实施条例合规清单

可以按以下顺序开展:

  • 复核矿业权出让、登记、许可与实际作业的一致性;
  • 排查延续、变更、转让、抵押和退出计划;
  • 清理勘查投入、成果汇交和储量资料;
  • 核对出让收益及其他费用义务;
  • 更新开发利用、生态修复和闭坑管理台账;
  • 检查项目规划、用地、安全、环保等审批;
  • 修订仍引用旧法规的合同、制度与申报文件;
  • 对重大问题形成责任人、期限和书面沟通方案。

政策更新的重点,不是简单替换法规名称,而是把矿业权、作业许可和项目经营重新放进一套完整的合规框架。

本文为一般性政策解读。具体事项应结合矿种、项目阶段、地方配套规则及主管部门要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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