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然资规〔2023〕6号：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项目影响

> 自然资规〔2023〕6号围绕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协议出让、登记权限、探矿权转采矿权、储量评审备案和油气管理等事项深化改革。项目申报与并购尽调应先确认权限、程序、前置条件和地方衔接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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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2026-09-08T13:25:08.566239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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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发布：2026-09-05T07:59:20.563137Z

最后更新：2026-09-08T13:25:08.566239Z

## 作者与审核
- 作者：冼春雷律师（矿业律师）

## 参考来源
-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504/t20250425_4074528.html)｜北京市人民政府转载自然资源部文件

## 政策作用：解决“由谁办、怎么办、哪些情形可以例外”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对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探矿权转采矿权、储量评审备案和油气勘查开采管理等事项作出改革安排。

对企业最直接的影响，是项目不能只按过去经验向某一级部门提交材料，而应先确认出让权限、登记机关、适用程序和前置条件。

## 一、竞争性出让是项目判断的起点

矿业权取得应先判断是否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以及拟设矿业权是否符合规划、区块和权限要求。

企业在前期接洽中应谨慎对待“可以直接配置”“先投资再给矿权”等表述。资源条件、招商协议和地方支持可以影响项目可行性，但不能替代法定出让和登记程序。

## 二、协议出让属于需要严格核实的特定路径

是否具备协议出让条件，需要根据具体矿种、项目性质、已有权利和政策要求判断。企业应取得能够说明适用依据、批准权限和办理程序的书面材料。

交易或合作协议中，不宜把协议出让写成确定结果。更合理的做法是把依法具备条件并完成审批作为先决条件，并明确未能取得矿业权时的投资返还、费用承担和退出机制。

## 三、登记权限决定申报路径和时间安排

不同矿种、区块和事项可能由不同层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开始前应确认：

- 矿业权由哪一级主管部门出让；
- 登记、延续、变更和转让由谁办理；
- 是否涉及跨行政区域协调；
- 地方初审、会签或材料核验如何进行；
- 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是否需要同步。

若把材料提交给无权限部门，往往不是简单转交，而是需要重新确认路径并补充材料。

## 四、探转采要提前统筹多份专业文件

探矿权转采矿权不是单独的登记动作。企业应同步准备资源储量、矿区范围、开发利用、生态修复、出让收益和项目审批等事项，并保持矿种、坐标、储量、规模和主体一致。

对正在并购的探矿权项目，应重点判断其是否具备探转采的实质条件，而不只是看探矿权剩余期限。

## 五、储量评审备案要结合具体事项判断

探转采、矿区范围调整、矿种变化和资源量变化等事项，可能涉及储量报告评审备案。延续、转让或其他登记事项是否需要提交特定材料，应结合政策文件和地方执行口径确认。

企业应维护一套持续更新的储量档案，记录报告版本、评审意见、备案结果、范围变化和后续勘查成果，避免申报时不同部门使用不同数据。

## 六、油气项目需要适用专门管理逻辑

油气勘查开采在区块设置、出让、合同、勘查投入和资料管理方面具有专业性。相关项目不宜直接套用固体矿产的流程，应围绕具体区块、权利来源和监管安排单独制定合规路径。

## 七、并购尽调应增加“权限与程序”模块

除权证和合同外，投资人还应核查：

- 原矿业权由有权机关依法出让、登记；
- 历次变更、延续和转让路径是否正确；
- 当前拟办事项应适用哪一级审批；
- 是否存在依赖地方承诺但缺少法定依据的安排；
- 旧规则下已受理项目如何衔接；
- 预计办理时间是否与交易交割计划匹配。

程序问题不一定意味着权利当然无效，但可能形成延误、补正、整改或无法实现交易目的的风险。

## 八、建议制作一张项目申报路线图

路线图应列明“事项—权限—依据—前置条件—材料—责任人—预计周期—有效期限”。对重大分歧，通过正式申请、书面咨询、会议纪要或补正通知固定主管部门意见。

改革文件的价值，最终要落实到项目管理：先确认权限和路径，再组织技术文件和交易安排，可以显著减少反复申报和信息不一致。

*本文为一般性政策解读。具体项目应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后续配套文件、矿种和地方执行口径核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