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规〔2023〕6号: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项目影响

政策作用:解决“由谁办、怎么办、哪些情形可以例外”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对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探矿权转采矿权、储量评审备案和油气勘查开采管理等事项作出改革安排。

对企业最直接的影响,是项目不能只按过去经验向某一级部门提交材料,而应先确认出让权限、登记机关、适用程序和前置条件。

一、竞争性出让是项目判断的起点

矿业权取得应先判断是否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以及拟设矿业权是否符合规划、区块和权限要求。

企业在前期接洽中应谨慎对待“可以直接配置”“先投资再给矿权”等表述。资源条件、招商协议和地方支持可以影响项目可行性,但不能替代法定出让和登记程序。

二、协议出让属于需要严格核实的特定路径

是否具备协议出让条件,需要根据具体矿种、项目性质、已有权利和政策要求判断。企业应取得能够说明适用依据、批准权限和办理程序的书面材料。

交易或合作协议中,不宜把协议出让写成确定结果。更合理的做法是把依法具备条件并完成审批作为先决条件,并明确未能取得矿业权时的投资返还、费用承担和退出机制。

三、登记权限决定申报路径和时间安排

不同矿种、区块和事项可能由不同层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开始前应确认:

  • 矿业权由哪一级主管部门出让;
  • 登记、延续、变更和转让由谁办理;
  • 是否涉及跨行政区域协调;
  • 地方初审、会签或材料核验如何进行;
  • 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是否需要同步。

若把材料提交给无权限部门,往往不是简单转交,而是需要重新确认路径并补充材料。

四、探转采要提前统筹多份专业文件

探矿权转采矿权不是单独的登记动作。企业应同步准备资源储量、矿区范围、开发利用、生态修复、出让收益和项目审批等事项,并保持矿种、坐标、储量、规模和主体一致。

对正在并购的探矿权项目,应重点判断其是否具备探转采的实质条件,而不只是看探矿权剩余期限。

五、储量评审备案要结合具体事项判断

探转采、矿区范围调整、矿种变化和资源量变化等事项,可能涉及储量报告评审备案。延续、转让或其他登记事项是否需要提交特定材料,应结合政策文件和地方执行口径确认。

企业应维护一套持续更新的储量档案,记录报告版本、评审意见、备案结果、范围变化和后续勘查成果,避免申报时不同部门使用不同数据。

六、油气项目需要适用专门管理逻辑

油气勘查开采在区块设置、出让、合同、勘查投入和资料管理方面具有专业性。相关项目不宜直接套用固体矿产的流程,应围绕具体区块、权利来源和监管安排单独制定合规路径。

七、并购尽调应增加“权限与程序”模块

除权证和合同外,投资人还应核查:

  • 原矿业权由有权机关依法出让、登记;
  • 历次变更、延续和转让路径是否正确;
  • 当前拟办事项应适用哪一级审批;
  • 是否存在依赖地方承诺但缺少法定依据的安排;
  • 旧规则下已受理项目如何衔接;
  • 预计办理时间是否与交易交割计划匹配。

程序问题不一定意味着权利当然无效,但可能形成延误、补正、整改或无法实现交易目的的风险。

八、建议制作一张项目申报路线图

路线图应列明“事项—权限—依据—前置条件—材料—责任人—预计周期—有效期限”。对重大分歧,通过正式申请、书面咨询、会议纪要或补正通知固定主管部门意见。

改革文件的价值,最终要落实到项目管理:先确认权限和路径,再组织技术文件和交易安排,可以显著减少反复申报和信息不一致。

本文为一般性政策解读。具体项目应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后续配套文件、矿种和地方执行口径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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