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6000万元补偿款获两审支持
一、案例概况
本案为矿业领域典型的股权转让纠纷。冼春雷律师代理北京某矿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北京公司持有某矿业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100%股权,目标公司核心资产为铁矿探矿权。2010年,北京公司向某省国控矿业公司转让目标公司51%股权。
交易当时地方政策要求探转采时缴纳采矿权价款,为此双方评估作价时预扣了采矿权价款作为预计负债,但该地方政策与国家法规存在冲突。为对冲政策不确定性,双方另行签署《备忘录》作出特别约定:若后续目标公司办理探转采时无需缴纳采矿权价款,则某省国控矿业公司应当向北京公司补偿6000万元,《备忘录》约定签字盖章即生效。后地方政策废止,新规则明确已经有偿取得的探矿权探转采不再缴纳采矿权价款,目标公司顺利取得采矿许可证,付款条件成就。为此双方又签订《协议书》,细化 6000 万元补偿款分期支付方案,但该份《协议书》特别约定 “取得省级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后生效”。某省国控矿业公司就该 6000 万元补偿上报国资审批未获得通过,遂拒绝支付款项。
北京公司多次发函催告无果后,委托冼春雷律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我方诉求,判令对方支付 6000 万元补偿款及利息。某省国控矿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代理获得圆满结果。
二、代理过程
冼春雷律师接受委托时,本案面临较大诉讼阻力,对手为省属国有矿业平台,对方手握国资监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内部未完成审批作为核心抗辩,案件争议集中在多份交易文件的效力认定。
代理律师首先完整梳理全部交易文件,厘清《股权转让协议》《备忘录》《协议书》三份文件的签署背景、时间顺序与法律定位,固定全套证据,包括股权转让协议及审批备案材料、矿业价款征收所有政策文件、采矿许可证、多轮书面催款公证书、股东会沟通文件等。
某省国控矿业公司抗辩的核心理由:一是《备忘录》属于重大国有资产事项,未经国资委审批,签约超越权限应当无效;二是后签订的《协议书》已经覆盖、取代《备忘录》,《协议书》未满足国资批准的生效条件,付款义务不产生。
针对被告两大抗辩要点,我方在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形成完整代理意见。第一,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案涉补偿性质的《备忘录》必须经过国资审批方可生效。本案所涉国资监管要求属于针对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规范。案涉《备忘录》明确约定签字即生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不能仅以本案国企内部审批未完成为由,否定对外商事合同效力。第二,厘清《备忘录》与后续《协议书》的法律关系。《备忘录》签署后,当目标公司取得采矿证、无需缴纳采矿权价款之时,6000 万元付款债权已经实际形成。之后签署的《协议书》,仅仅是对已经存在的债权,重新约定分期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协议书》设置的 “国资委批准生效”,属于该协议自身的生效条件,仅约束协议内分期安排,不能消灭此前《备忘录》已经生效确立的债权,不能以《协议书》未生效为理由,否定《备忘录》项下已经成立的付款义务。
一审法院完全采纳我方观点,支持我方诉讼请求。某省国控矿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阶段我方继续围绕合同效力、多份协议逻辑关系,结合矿业权价款征收政策规定,充分阐述我方理由,二审法院最终认可我方代理观点,驳回上诉,我方取得最终胜诉。
三、案件启示
第一,矿业投资并购领域,相关法律、政策迭代变化较快,政策变动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十分突出。交易合同中,应专门设置政策变动对应的风险分配条款,约定清楚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法律政策发生变化时,双方如何分配、如何调整权利义务,提前锁定各方预期,减少后续发生争议。
第二,与国有企业开展矿业交易,必须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程序及监管要求。国资监管规则具有内外有别的特点,其规范约束对象主要为国有企业自身。作为交易相对方,应当提前预判国有审批环节给整个交易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做好配套交易架构与合同条款安排。
第三,矿业投资并购合同虽可参考通用并购合同模板,但不能直接照搬套用,必须结合矿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考虑矿业行业自身特点,设置切合实际的交易条款。本案中,由于股权转让协议存在约定疏漏,双方另行签署《备忘录》对政策变动下的补偿权利作出专门约定,该份文件成为后续我方赢得诉讼的关键证据,充分体现出关键条款在整个交易当中的重大价值。
客户名称及部分项目识别信息已作脱敏处理。封面为示意图。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与适用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