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典型案例,不是冼春雷律师承办案件。
案例提示:战略性矿产不是一般砂石项目的管理逻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相关人员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离子吸附型稀土。案件评价同时关注矿种属性、资源价值和重要生态区域保护。
这类案件的意义,不只是说明“无证开采会被追责”,还提示企业:战略性矿产的出让、开发、产量、产品流向和生态保护往往存在更严格的制度约束,不能照搬一般矿种的项目经验。
一、先审查矿种是否适用特别保护规则
项目投资前,应确认目标矿种是否属于战略性矿产、保护性开采矿种或实行总量调控、生产指标管理的矿种,并核查:
- 矿业权出让权限和取得方式;
- 矿产资源规划与开采总量安排;
- 开采主体、生产指标和产能要求;
- 产品收购、销售、运输和流向管理;
- 信息报送、储备及进出口相关要求。
矿业权证书只是审查起点。若实际开采矿种、伴生矿或产品形态与许可不一致,仍需判断是否触发特别管理。
二、重要生态区域会放大项目风险
矿区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其他重要生态区域时,应把生态区位作为独立的交易和生产风险审查。
企业需要通过叠合图核对矿区范围、实际采区、道路、排土场和加工设施,不能仅依赖项目名称或地方口头说明。对历史作业,还要确认是否存在生态修复、损害赔偿和长期监测责任。
三、资源价值与生态损害不能混为一项
非法采矿案件中可能同时出现矿产品价值、资源破坏价值和生态环境损害。三者的证明对象、计算方法和承担责任并不相同。
核查时应分别关注:
- 采区范围与开采量;
- 取样、品位、密度和回收率;
- 矿产品形态、销售价格和库存;
- 资源是否可恢复、是否被永久破坏;
- 植被、土壤、水体及生态服务功能影响;
- 修复方案、费用和可行性。
同一损失不能在不同责任项目中机械重复计算,但也不能因为已没收矿产品,就忽略生态修复责任。
四、责任人员应按照实际参与程度判断
战略性矿产项目组织链条长,可能涉及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矿长、技术人员、施工队、运输和销售主体。个人责任应结合实际职责、关键决策、许可认知和行为贡献判断。
尤其要查明:谁决定开工和采区,谁掌握指标与许可,谁接收监管信息,谁安排矿产品销售,以及普通劳务人员是否仅提供从属劳动。
五、企业合规应形成“采区—矿石—产品”闭环
建议至少建立:
- 矿区坐标和现场边界控制;
- 生产计划、采掘量与资源储量台账;
- 矿石称重、运输、入选和产品产出记录;
- 生产指标、销售合同、发票和回款核对;
- 外包队伍、设备和施工指令留痕;
- 生态保护、修复与异常停工机制。
发现坐标偏移、矿种变化、异常富集或产品流向异常时,应先停工核验许可与监管要求。
六、公开案例如何用于企业管理
典型案例具有示范意义,但不意味着所有案件会作出相同结论。企业可以把案例中的风险点转化为内部检查清单:特别矿种是否识别、生态区位是否叠合、资源价值如何计量、产品流向能否追溯、责任链条是否清楚。
真正有效的预防,是让技术、生产、销售、法务和管理层使用同一套范围与数据底稿。
本文仅作公开案例解读。具体责任应结合现行法律政策、项目事实、专业鉴定和证据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