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案例解读：非法采砂并回填垃圾，可能叠加多重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环境资源案例显示，非法开采砂卵石并向采坑回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可能形成资源犯罪、环境犯罪、行政处罚、生态损害赔偿与修复等多条责任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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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2026-09-08T13:25:08.566239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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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发布：2026-09-05T08:56:56.044830Z

最后更新：2026-09-08T13:25:08.566239Z

## 作者与审核
- 作者：冼春雷律师（矿业律师｜整理与评析）

## 参考来源
- [2022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02442.html)｜最高人民法院

> 本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典型案例，不是冼春雷律师承办案件。

## 案例的关键，不只是“非法采砂”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中，被告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砂卵石，并指使他人向采坑回填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法院分别评价开采与污染行为，并处理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这一案例提示，砂石项目中的采挖、运输、销售、回填和固废处置并不是彼此割裂的环节。同一项目可能同时受到资源、环境、土地、水务和安全生产规则约束。

## 一、为什么同一项目会出现多条责任链

不同法律责任保护的对象并不完全相同：

- 非法采矿责任保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和国家资源权益；
- 污染环境责任关注有害物质排放、倾倒和环境后果；
- 行政处罚处理无证开采、非法占地、违法处置固废等行为；
- 生态损害赔偿关注环境修复、功能损失和调查评估费用；
- 公益诉讼可能要求停止侵害、修复生态和承担相关费用。

实践中需要区分各项责任的事实基础，既防止遗漏，也避免对同一损失重复计算。

## 二、采坑回填不等于生态修复

回填行为是否合法，不能只看“把坑填上了”。应核查：

1. 是否有经批准或认可的修复方案；
2. 回填物属于普通土石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还是其他固体废物；
3. 来源、成分和运输过程能否追溯；
4. 回填位置、深度、压实和防渗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5. 是否需要环评、固废处置或其他行政手续；
6. 完成后是否经过监测和验收。

以处置垃圾为目的向采坑倾倒，并不会因为场地需要修复而当然合法。

## 三、开采行为与回填行为应分别还原

案件处理时，应建立两条时间线：

- 谁在什么时间、什么范围组织采挖，矿产品如何运输和销售；
- 谁决定接受或倾倒何种废物，来源、数量和去向是什么。

如果人员、时间和获利模式不同，责任也应分别评价。不能只因某人参与项目，就推定其同时参与所有环节。

## 四、运输、销售和设备提供者也需要审查

对运输、销售、提供设备、资金或场地的人员，应判断其是否明知非法开采或违法倾倒，是否存在事前通谋，是否参与经营分成，以及提供的帮助是否超出普通交易和一般劳务。

证据通常来自合同、聊天记录、派车单、过磅单、销售回款、设备台班和现场证言。单一证言需要与客观记录互相印证。

## 五、数量、价值与修复费用要分别复核

资源开采量、矿产品价值、污染物数量和生态修复费用分别依赖不同的专业材料。应核对测量基准、取样方法、价格依据、运输记录、鉴定范围和费用构成。

特别要注意：

- 合法工程量与涉嫌违法开采量是否区分；
- 历史存量、他人倾倒和本案行为是否混同；
- 修复方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实施性；
- 服务功能损失与实际修复费用是否重复；
- 鉴定评估机构是否取得充分原始数据。

## 六、企业如何预防复合风险

砂石、基坑、河道疏浚和治理工程应建立“采挖—计量—运输—销售或处置—回填—验收”闭环台账。合同中应明确矿产品和工程弃料的权属、处置权限、禁止行为、报告义务和违约责任。

对外包施工与固废处置主体，应核验资质、车辆、联单和最终去向；发现实际作业偏离方案时，应立即停工并形成书面记录。

## 七、案件早期应同时组织法律与技术核查

资源、环境和工程事实交织时，仅从合同或证照角度很难得出完整结论。建议同步调取测绘、地质、环境监测、运输和财务数据，分别判断开采与回填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本文仅作公开案例解读，不构成对具体项目或案件的责任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