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典型案例,不是冼春雷律师承办案件。

案例的关键,不只是“非法采砂”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中,被告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砂卵石,并指使他人向采坑回填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法院分别评价开采与污染行为,并处理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这一案例提示,砂石项目中的采挖、运输、销售、回填和固废处置并不是彼此割裂的环节。同一项目可能同时受到资源、环境、土地、水务和安全生产规则约束。

一、为什么同一项目会出现多条责任链

不同法律责任保护的对象并不完全相同:

  • 非法采矿责任保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和国家资源权益;
  • 污染环境责任关注有害物质排放、倾倒和环境后果;
  • 行政处罚处理无证开采、非法占地、违法处置固废等行为;
  • 生态损害赔偿关注环境修复、功能损失和调查评估费用;
  • 公益诉讼可能要求停止侵害、修复生态和承担相关费用。

实践中需要区分各项责任的事实基础,既防止遗漏,也避免对同一损失重复计算。

二、采坑回填不等于生态修复

回填行为是否合法,不能只看“把坑填上了”。应核查:

  1. 是否有经批准或认可的修复方案;
  2. 回填物属于普通土石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还是其他固体废物;
  3. 来源、成分和运输过程能否追溯;
  4. 回填位置、深度、压实和防渗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5. 是否需要环评、固废处置或其他行政手续;
  6. 完成后是否经过监测和验收。

以处置垃圾为目的向采坑倾倒,并不会因为场地需要修复而当然合法。

三、开采行为与回填行为应分别还原

案件处理时,应建立两条时间线:

  • 谁在什么时间、什么范围组织采挖,矿产品如何运输和销售;
  • 谁决定接受或倾倒何种废物,来源、数量和去向是什么。

如果人员、时间和获利模式不同,责任也应分别评价。不能只因某人参与项目,就推定其同时参与所有环节。

四、运输、销售和设备提供者也需要审查

对运输、销售、提供设备、资金或场地的人员,应判断其是否明知非法开采或违法倾倒,是否存在事前通谋,是否参与经营分成,以及提供的帮助是否超出普通交易和一般劳务。

证据通常来自合同、聊天记录、派车单、过磅单、销售回款、设备台班和现场证言。单一证言需要与客观记录互相印证。

五、数量、价值与修复费用要分别复核

资源开采量、矿产品价值、污染物数量和生态修复费用分别依赖不同的专业材料。应核对测量基准、取样方法、价格依据、运输记录、鉴定范围和费用构成。

特别要注意:

  • 合法工程量与涉嫌违法开采量是否区分;
  • 历史存量、他人倾倒和本案行为是否混同;
  • 修复方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实施性;
  • 服务功能损失与实际修复费用是否重复;
  • 鉴定评估机构是否取得充分原始数据。

六、企业如何预防复合风险

砂石、基坑、河道疏浚和治理工程应建立“采挖—计量—运输—销售或处置—回填—验收”闭环台账。合同中应明确矿产品和工程弃料的权属、处置权限、禁止行为、报告义务和违约责任。

对外包施工与固废处置主体,应核验资质、车辆、联单和最终去向;发现实际作业偏离方案时,应立即停工并形成书面记录。

七、案件早期应同时组织法律与技术核查

资源、环境和工程事实交织时,仅从合同或证照角度很难得出完整结论。建议同步调取测绘、地质、环境监测、运输和财务数据,分别判断开采与回填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本文仅作公开案例解读,不构成对具体项目或案件的责任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