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解读人民法院公开案例,不是冼春雷律师承办案件。
治理工程的批准文件不是一般采矿许可证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中,相关人员以治理项目名义取得一定范围和数量的施工安排,但实际采挖明显超出批准内容,并将涉案矿产品销售。法院最终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案例所反映的核心边界是:治理工程为了消除地质灾害、改善边坡安全或实现特定工程目的,可能需要采挖土石料;但这种施工权限具有目的、范围、数量和处置方式上的限制,不能转化为面向市场的一般采矿经营。
一、判断工程施工与采矿的六个维度
1. 项目目的
工程是否具有真实、明确的治理必要性,还是以治理名义组织资源开采。应核对立项、勘查、设计、预算和验收要求。
2. 批准范围
采挖坐标、标高、面积与现场施工是否一致。治理区范围不等于可以在周边区域施工。
3. 工程量
设计工程量、实际采挖量、运输量和销售量能否对应。超出合理施工需要的部分应单独说明。
4. 施工方式
开挖顺序、边坡参数和作业方式是否服务于治理目标,还是按照矿体和收益最大化组织。
5. 矿产品处置
挖出物由谁所有、是否需要公开处置、能否用于本工程、是否允许销售,以及收入如何管理。
6. 主观认识与经营模式
行为人是否知道批准边界,是否反复越界,是否以矿产品销售作为主要收益来源,发现异常后是否停工整改。
二、审批文件必须与现场坐标直接连接
很多风险并非没有文件,而是文件没有落实到现场。企业应把批准坐标、拐点、标高和工程量导入施工控制系统,完成书面技术交底,并由测绘单位定期复测。
现场人员不能只凭山脊、道路、界桩或口头指认判断边界。坐标系统转换、仪器设置和图纸版本也应留档。
三、施工变更不能只靠现场签证
治理工程中出现地质变化、工程量增加或范围调整时,工程签证和内部审批不一定能够替代行政许可或原批准程序。
应判断变更是否触及采挖范围、数量、矿种、矿产品处置或生态影响,并在继续施工前完成必要的报告和审批。重大变更要取得书面依据。
四、挖出物处置是高风险环节
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黏土等物料,不能当然由施工单位自行出售。应核对法律政策、批准文件、合同和国有资产管理要求,明确权属、计量、运输、利用和处置方式。
合同中可以设置:
- 禁止擅自销售和转移;
- 运输车辆与过磅台账;
- 指定堆放、利用或处置地点;
- 异常发现与停工报告;
- 违法处置的赔偿和解除责任。
五、案件发生后应区分合法工程量与涉嫌违法部分
应当以批准文件和真实工程需要为基础,复核测量范围、坐标系统、标高、断面、计算方法和施工时间,避免把合法工程量、历史采挖量或他人行为一并计入。
审批文件不能当然免责,但其批准目的、范围、数量及主管部门监管情况,仍是判断行为性质、主观认识和责任程度的重要证据。
六、治理项目的合规闭环
项目启动前完成许可清单和坐标叠合;施工中定期测量、计量与影像留痕;出现变化及时停工、报告并办理变更;完工后对工程量、物料去向和治理效果进行验收。
治理工程最需要防止的,是工程目标逐步被矿产品收益替代。只要项目管理始终围绕批准目的和可核验边界运行,风险就更容易被及时发现。
本文仅作公开案例解读。具体项目还应结合土地、林草、水务、生态环境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则核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