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开采不必然构成非法采矿罪。越界开采只是采矿权人超出采矿许可证划定范围的客观行为,认定非法采矿罪不能仅凭越界事实客观归罪,而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结合主观故意、实质违法性和期待可能性三个层面综合判断。因测量失误导致越界、矿权人并无非法采矿故意的,欠缺犯罪主观要件;开采到矿区边界时顺带回收无法单独设立矿业权的边角资源等情形,本质上未侵害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宜机械认定为犯罪。
越界开采是超出许可范围的客观事实状态
越界开采,指采矿权人超出采矿许可证划定的范围进行采矿的行为,描述的是开采作业是否进入未许可区域的客观事实。越界事实与刑事认定分属不同层面——前者是"有没有超出许可范围"的事实判断,后者是对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评价。从越界事实到认定犯罪,中间还要经过主观要件、违法性等多层判断,二者不能直接划等号。
非法采矿罪的成立需具备主观故意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要求,构成犯罪既要有客观上的越界开采行为,也要有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采矿故意,二者缺一不可。仅根据越界的客观结果就认定有罪,属于单纯客观归罪,不符合罪与非罪的判定原则。
实践中,有的矿山因测量失误导致越界,矿权人本身并没有非法采矿的故意。这种情况下,虽然客观上超出了许可范围,但因行为人欠缺主观故意,不满足非法采矿罪的主观要件。需要注意的是,测量失误只是举例,个案中能否排除故意,仍需结合实际证据综合判断。
不具有实质违法性的越界行为不宜机械入罪
认定越界开采是否构成犯罪,还要考量行为的实质违法性。如果行为本质上没有侵害法律保护的利益,即便形式上超出了许可边界,也不能机械套用形式标准入罪。
以煤矿为例,矿区边缘的边角资源通常无法单独设立矿业权,如不及时回收,最终只能白白浪费。矿山开采到边界时顺带回收这些边角资源,对国家和社会都是有利的,本质上没有侵害法律保护的利益。这类行为虽在形式上可能越出采矿许可证边界,但从实质违法性角度判断,不宜机械认定为犯罪。以上分析以煤矿为适用场景,不宜不加区分地扩大到所有矿种。
期待可能性是罪与非罪判断的参考维度
判断罪与非罪,除了对照法条,还要结合期待可能性,立足矿山行业特点实事求是地分析。
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转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其基本法理是"法律不强人所难"——只有当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时,才可能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谴责;如果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也就不能对其追责。判断期待可能性的有无及大小,通常要结合行为人当时的身体、心理条件及附随情况,以同类多数人的行为可能性为参照。
在适用边界上,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尚无关于期待可能性的明文规定。关于其在责任论中的定位,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其中"例外要素说"认为,责任能力、故意、过失是责任的原则性要素,缺乏期待可能性是责任的例外性要素,属于责任阻却事由。由于刑法条文大多将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在刑法明文规定之外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阻却责任的情形并不多见,因此只能在极少数特殊案件中以缺乏期待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成立。如果将其作为一般性的责任阻却事由,会导致法的不安定性。司法实践中,也鲜有仅因缺乏期待可能性就直接作出法定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例。
具体到矿山开采领域,开采作业中的客观行业条件,可以在综合判断中作为考量因素。但这只是理论层面的判断思路,不构成确定性的法律结论,更不意味着存在此类情形就当然出罪。是否适用、如何适用期待可能性法理,仍需在具体案件中结合全部事实和证据审慎判断。
企业面对越界争议可从三个维度梳理事实
采矿权人在遇到越界开采争议时,可以围绕罪与非罪的判断框架,从以下几个方面梳理事实材料,为后续法律判断提供基础:一是越界行为发生的具体原因和矿权人的主观状态,包括是否存在测量失误等非主观故意的情形;二是越界开采涉及的资源性质和行为后果,判断是否属于不具有实质违法性的情形;三是开采作业的客观条件和行业特点,作为综合认定时的参考因素。具体案件的认定需要结合全部事实和证据,企业遇到此类争议时可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冼春雷律师就越界开采的罪与非罪问题作出以上解读,供采矿权人、矿山企业负责人、矿业投资人及矿业刑事辩护实务人员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