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矿权被建设项目压覆，矿权人应该怎么维权？

> 建设项目压覆探矿权并对正常勘查活动造成直接影响的，矿权人应先核实矿权设立与项目施工的先后关系，确认矿权在先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在压覆前协商并给予公平、合理补偿；涉及战略性矿产资源的，还应经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矿权人可通过发函协商、行政监管沟通等方式维护权益，视情况选择签订压覆补偿协议或互不影响协议，并抓住开工前的维权窗口期及时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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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2026-10-03T14:05:53.736884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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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10-03T14:05:53.736884Z

## 作者与审核
- 作者：冼春雷律师（律师）

##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5/content_7069679.htm)

建设项目压覆探矿权并对正常勘查活动造成直接影响的，矿权人应先核实矿权设立与项目施工的先后关系，确认矿权在先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在压覆前协商并给予公平、合理补偿；涉及战略性矿产资源的，还应经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矿权人可通过发函协商、行政监管沟通等方式维护权益，视情况选择签订压覆补偿协议或互不影响协议，并抓住开工前的维权窗口期及时行动。

## 压覆探矿权的实质影响：干扰勘探，阻碍探转采

建设项目从探矿权区域穿过，会直接影响探矿权的正常行使，部分区域的勘探工作可能无法正常推进。更深层的影响在于探转采路径受阻——即便勘探仍可通过调整方案进行，未来转采时压覆范围内的资源也可能因项目已建成而无法实际开采，造成矿权整体价值减损。

## 压覆矿业权的法定规则：协商补偿是法定义务，战略性矿产压覆须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确需压覆已经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对矿业权人正常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压覆前与矿业权人协商，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因压覆需办理矿业权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矿业权人应当依法办理。

压覆审批方面，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项目压覆战略性矿产的，审批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简化。

从《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的现有条文来看，压覆审批以是否属于战略性矿产资源为标准，未将是否探明储量作为划分依据。实践中，未探明储量的探矿权遭遇压覆时，由于资源价值尚未固化，双方就补偿范围和金额容易产生分歧，协商难度相对更大，但建设单位仍负有法定的协商补偿义务。

此外，经科学评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但不直接影响正常勘查、开采活动的，可以不作为压覆矿产资源处理。

## 维权第一步：核实矿权与项目的先后关系

面对压覆争议，矿权人首先要核实矿权设立和项目施工的先后关系。矿权设立在先、项目建设在后，是主张压覆补偿的重要事实基础。

## 矿权在先后的应对：发函协商与行政沟通

确认矿权在先、项目在后之后，矿权人可从两方面推进维权。一是向建设单位发函，明确告知探矿权设立情况和压覆事实，要求其在压覆前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

二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寻求行政支持。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有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查询服务职责，对战略性矿产压覆负有审批职责。矿权人可结合这些职能，推动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协商补偿义务。

## 压覆协议的核心：补偿范围与金额必须明确

如果矿权人同意以接受补偿的方式放弃重叠区域权利，双方会签订压覆补偿协议。补偿范围和金额是核心条款，约定越清晰，后续争议越小。补偿金额应写明具体数字或明确计算方式，避免模糊表述。

## 互不影响协议：提前预判后续影响

另一种处理方式是签订互不影响协议，即双方约定项目建设与矿权勘查各自进行、互不干涉。但矿权人需警惕后续风险：项目建成后，可能对勘查施工造成限制，未来探明储量申请转采时，已建成项目也可能成为实质性障碍。

因此，签订互不影响协议不能只停留在"当前互不影响"，必须对后续勘探开发可能出现的情况提前约定，例如影响勘查的补偿责任、无法转采的损失分担等，避免权利被架空。

## 开工前是维权的重要窗口期

项目开工建设前是维权的重要窗口期。此时项目尚未落地，建设单位协商主动性相对较强，及时提出主张更容易达成公平解决方案。

一旦项目开工甚至建成，建设单位谈判地位会显著增强，更倾向于拖延协商。矿权人发现压覆可能时，应尽快核实情况，及时启动维权程序，避免错失最佳时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