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过失越界不当然构成非法采矿罪

> 越界开采不能仅凭结果认定责任。本文结合行政处罚法和刑法，区分故意、过失与无主观过错，讨论行政处罚和非法采矿罪认定中的主观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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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2026-09-08T13:25:08.566239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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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发布：2026-09-07T07:00:39.974858Z

最后更新：2026-09-08T13:25:08.566239Z

## 作者与审核
- 作者：冼春雷律师（矿业律师）

##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国家税务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5/art_890f1333b6284c3cbb225c3cd2647c4b.html)｜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1621.html)｜最高人民法院

在矿产资源执法实践中，越界开采是十分常见的案件类型。长期以来，有的办案机关形成一种执法惯性，只要矿山开采范围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便直接认定构成越界违法开采，进而作出处罚，较少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为之，还是过失导致。

## 不能仅凭越界结果认定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都必须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于越界开采行为，不能仅凭越界结果直接确定行政或刑事责任，是否应当予以处罚，必须充分考量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主观过错情况。

2021年修订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确立了无过错不处罚的重要规则，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行政机关针对越界开采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前，负有审查行为人主观过错的义务，不能仅凭客观上出现越界的结果就直接课以处罚。

需要区分的是，过失也是主观过错的一种。“没有故意”不等于“没有主观过错”，过失越界是否应受行政处罚，仍须结合具体规则和证据判断。

## 非法采矿罪的主观要件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非法采矿罪属于故意犯罪，“明知”是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越界开采，是采矿权人明知开采范围已经超出合法矿区范围，仍然主动突破边界实施开采，追求或者放任超范围开采结果发生。与此相对，实务中大量存在过失越界情形，比如矿山测绘坐标出现偏差、井下地质条件复杂导致边界辨识失误、施工技术人员操作失误等，采矿权人本身并不希望，也不追求越界开采的后果，并不存在越界开采的主观意图。

## 实务中应重视主观过错审查

但在矿产资源管理实务当中，法律规则和现实执法操作之间仍存在一定落差。有的主管部门将矿山越界开采的行政处罚办结材料，作为采矿权延续等审批的前置审查条件。很多矿业权人为了不耽误矿业权审批进度，即便自身属于过失越界，也不会积极行使陈述、申辩权利，选择直接接受行政处罚，换取矿权手续顺利推进。这种处理方式看似高效，但可能使主观过错未经充分审查，不利于矿业权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笔者认为，处理越界开采案件，不能客观归罪，不能唯结果论。办案机关应当区分故意越界与过失越界，核查当事人主观过错情况，对有充分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越界情形，应依法适用不予行政处罚规则；对确属过失、缺乏非法采矿故意的情形，不能直接认定构成非法采矿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