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矿产资源执法实践中,越界开采是十分常见的案件类型。长期以来,有的办案机关形成一种执法惯性,只要矿山开采范围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便直接认定构成越界违法开采,进而作出处罚,较少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为之,还是过失导致。
不能仅凭越界结果认定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都必须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于越界开采行为,不能仅凭越界结果直接确定行政或刑事责任,是否应当予以处罚,必须充分考量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主观过错情况。
2021年修订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确立了无过错不处罚的重要规则,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行政机关针对越界开采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前,负有审查行为人主观过错的义务,不能仅凭客观上出现越界的结果就直接课以处罚。
需要区分的是,过失也是主观过错的一种。“没有故意”不等于“没有主观过错”,过失越界是否应受行政处罚,仍须结合具体规则和证据判断。
非法采矿罪的主观要件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非法采矿罪属于故意犯罪,“明知”是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越界开采,是采矿权人明知开采范围已经超出合法矿区范围,仍然主动突破边界实施开采,追求或者放任超范围开采结果发生。与此相对,实务中大量存在过失越界情形,比如矿山测绘坐标出现偏差、井下地质条件复杂导致边界辨识失误、施工技术人员操作失误等,采矿权人本身并不希望,也不追求越界开采的后果,并不存在越界开采的主观意图。
实务中应重视主观过错审查
但在矿产资源管理实务当中,法律规则和现实执法操作之间仍存在一定落差。有的主管部门将矿山越界开采的行政处罚办结材料,作为采矿权延续等审批的前置审查条件。很多矿业权人为了不耽误矿业权审批进度,即便自身属于过失越界,也不会积极行使陈述、申辩权利,选择直接接受行政处罚,换取矿权手续顺利推进。这种处理方式看似高效,但可能使主观过错未经充分审查,不利于矿业权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笔者认为,处理越界开采案件,不能客观归罪,不能唯结果论。办案机关应当区分故意越界与过失越界,核查当事人主观过错情况,对有充分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越界情形,应依法适用不予行政处罚规则;对确属过失、缺乏非法采矿故意的情形,不能直接认定构成非法采矿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