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矿遇到共伴生矿产，矿权人应该怎么办？

> 采矿遇到共生、伴生矿产，首先应判断其与证载矿种的关系，再落实认定、综合利用技术要求、矿业权出让收益和资源税，以及增列矿种登记等合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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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2026-09-08T13:25:08.566239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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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发布：2026-09-07T07:00:39.843034Z

最后更新：2026-09-08T13:25:08.566239Z

## 作者与审核
- 作者：冼春雷律师（矿业律师）

## 参考来源
- [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规范（GB/T 25283-2023）](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std/newGbInfo?hcno=056CB0C4BEF623EC72C57A7711ABF67B)｜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https://www.mee.gov.cn/ywgz/fgbz/fl/202511/t20251107_1132286.shtml)｜生态环境部

对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开采利用，既是采矿权人的权利，也是采矿权人的义务。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内发现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时，首先应该分析判断该矿种和证载矿种是否属于共伴生矿产。如果属于共伴生矿产，则应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政策要求开展综合利用。

## 共伴生矿产的认定依据

关于共伴生矿产的定义，《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规范》（GB/T 25283-2023）中规定：“共生矿产”：同一矿区（矿床）内赋存两种及以上均达到其矿床工业指标要求的有用组分、其资源量规模能满足预期可经济开采（即“达标成型”）的要求，且在开采主要矿产时会受到影响的矿产。“伴生矿产”：在矿体中随主要矿产、共生矿产赋存的，未达到该矿种矿床工业指标要求，或者虽达到工业指标要求但资源量规模不具单独开采价值，在开采主要矿产、共生矿产时可经济回收利用的矿产。 

2015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指标及其计算方法》（DZ/T 0272-2015）中载明：“共生有用组分”：同一矿区（矿床）内，存在两种或多种有用组分分别达到工业品位，或虽未达到工业品位，但已达到边界品位以上，经论证后可以制定综合工业指标的一组矿产，称为共生矿产，与主要有用组分共生的其他有用组分即为共生有用组分。它既包括在开采或加工利用过程中可以综合回收的有用组分，又包括加工利用时虽不能单独回收，但进入产品并对产品品质有利的成分。“伴生有用组分”：在主要有用组分矿体中赋存的、未达到工业品位但已达到综合评价参考指标，或虽未达到综合评价参考指标，但可在选冶过程中单独产出产品或可在主矿产的精矿及某一产品中富集且达到计价标准，通过开采主要有用组分可综合回收利用的其他有用组分。

## 综合利用中的合规事项

实务中，采矿权人对矿区范围内的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利用，需重点考虑以下方面合规事项：

### 第一，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认定

如采矿权人发现矿区范围内可能含有共伴生矿产，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编制矿产资源检测、储量核实等技术文件，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矿产资源共伴生情况予以认定。

### 第二，明确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要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共伴生情况予以认定后，采矿权人应依据相关专业技术标准及规范，确定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的技术指标，并调整或重新编制矿山开采设计有关文件。

### 第三，依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和资源税

采矿权人须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有关规定，针对共伴生矿产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同时，还应根据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核算方式依法缴纳资源税。

### 第四，按照要求办理增列矿种登记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办理增列矿种登记的，须按照要求申请增列矿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无需办理增列矿种登记的，采矿权人按照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要求履行义务即可。
